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分别简称为《保密法》《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审查标准,更好统筹信息公开与安全保密,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保密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档案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九)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镇办、各部门根据本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结合实际,对本区域、本部门单位负责的政务事项进行梳理,制定并细化各自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报县政府办备案。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具体,便于日常操作、检查监督。同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应当在欧洲杯投注官网_足球外围网站哪个好-网投|盘口站、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及政府信息公开栏予以公布。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其中,非强制公开事项应严格保密审查,审慎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