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24〕001号—县政府001
丹政发〔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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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投注官网:修订欧洲杯投注官网_足球外围网站哪个好-网投|盘口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新形势下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对《欧洲杯投注官网_足球外围网站哪个好-网投|盘口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丹政发〔2019〕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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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欧洲杯投注官网: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欧洲杯投注官网: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欧洲杯投注官网: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部门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举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
(二)控制总量。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绝各种隐性债务增加,守牢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及其他主管部门等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问责。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负责债务的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信息公开等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负责本镇(街道)、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举借
第六条 政府债务由县政府统一举借,各镇(街道)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县级各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举借债务由主管部门根据防范风险要求严格控制,不得自行举债,其债务县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务院批准锁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外,政府对其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
第七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政府在上级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举债规模,按照规定报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第八条 政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凡能够采取市场化方式规范运作的项目,鼓励由市场化主体依法规范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第九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当遵循经济规律,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建设项目的财政支出应当依法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脱离预算约束在法定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第十条 除中央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当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权限签订或虚构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控制,不得违法违规向各镇(街道)、各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各镇(街道)、各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债务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涉及到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外贷款机构对招投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其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按照协议约定,由对应的债务主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依法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可能形成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的,应当报经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按资金性质纳入相应年度政府预算管理。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合同约定落实偿债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经批准动用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偿债风险准备金等;其他事业收入、经营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资金本息。
第十七条 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事业单位的债务监管,规范债务主体依法依规使用债务资金,督促其制订还款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强化债务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十八条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务,督促债务人依法履行偿债责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和企业违法违规融资的,依法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当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政府债务增量,规范举债融资行为,不得新增隐性债务,着力化解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建设投资应当量力而行,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不具还款能力的项目不得上马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从严审核把关,不得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财力能力的项目。
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明确分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运营收入等偿还,不得将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不得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风险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当通过压减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安排政府预算、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妥善化解债务风险。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舆情跟踪和研判,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管控债务风险影响。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当及时排查债务风险隐患,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精准制定应对预案,加强统筹协调,管理好社会预期,做到风险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早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信息报送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债务信息统计机制,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县财政局负责统计本级政府债务信息报上级财政部门;相关债务主体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要求上报政府性债务信息。债务主体对其统计的债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
第二十八条 政府债务公开。财政部门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部门债务公开。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本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三十条 健全考核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政绩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政府性债务制度建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财政部门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各部门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依法追究责任。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包括通过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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