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24〕002号-县政府办001
丹政办发〔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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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投注官网:印发《欧洲杯投注官网_足球外围网站哪个好-网投|盘口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欧洲杯投注官网_足球外围网站哪个好-网投|盘口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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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欧洲杯投注官网_足球外围网站哪个好-网投|盘口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2018)、《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等公共区域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住建局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县水利局监督指导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二)县发改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时,应当审查市政消火栓相关情况,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概算。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保障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依据相关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分布、数量、地点、规格、编号等情况书面告知县消防救援大队。
(五)县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并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市政道路等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 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
第七条 已建市政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县住建局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八条 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工程建设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并督促建设单位恢复补建。
应急抢修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公共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即时告知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共供水企业维修或者补装,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通知公共供水企业维修或者补装,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市政消火栓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后县政府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 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一条 县水利局应当督促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检查和保养,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二)向社会公布故障报修电话;
(三)对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组织开展维修或者补装;
(四)建立包含供水管网分布、管径、水压、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资料和市政消火栓检查、维修、保养等台账;
(五)建立与县消防救援大队的信息共享机制,将本条第四 项规定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县消防救援大队,具备条件的可以将 市政消火栓相关信息实时共享给县消防救援大队;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供水 管网的,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在市政消火栓两侧沿道路方向各五米范围内划定停车位。
在市政消火栓旁违规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共供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局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十七条 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无市政供水管网的农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具备集中给水管网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设置 消火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9年11月30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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